继续教育学院

【摘要】面对教师培养质量严重下滑的局面,教育部2011年开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2013年秋季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改革后的“师范生”的特权将被打破,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再自动获得资格证书,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资格证书。诚然,这项改革标志着我国教师专业化迈向新的起点。然而,改革同样存在一些隐忧。在肯定改革优越性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空间,提出保证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良性运行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教师资格证  全国统考  改革

 

2011 年秋季开始,教育部决定教师资格考试进行全国统考,并在浙江、湖北两个省份试点,这标志着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正式开始实施,该考试与浙江省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相比,教师资格全国统考有了很多新变化:实现了全国统一标准、提高了申请难度、打破了终身制、实行五年定期注册、达到了相当的开放程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必将会使教师资格制度在促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中国教师教育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师资格与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教师资格即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基本要求,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必备的品德、知识和能力,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制度,又称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从事教师职业、专业或教育教学活动的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的一种强制性的规定,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通过以考试形式对资格申请者的基本教育教学能力及潜在岗位胜任力所进行的选拔性标准化测试,以其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自 2001 年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之后,只有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且持有证书者,方能被各类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简言之,教师资格考试是针对预备从事教师职业者的资格评测,取得该项资格是实施从教行为的前提,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必备要素。

2011 年对于教师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年,因为国家进行了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全国统考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2015年起全国所有省份都将全面实行统考,并形成常态化制度。

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优越性

()考试对象的公平性

改革前教师资格考试是针对具有学历的非师范生,而师范院校毕业生是可以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改革后,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这个规定打破了以往师范生可以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就直接取得资格证的“特权”。师范生和非师范生一视同仁,都需要参加考试才能取得教师资格,淘汰部分不适合教师职业要求的师范生,吸纳部分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类优秀人才。择优选拔乐教、适教者,这样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体现教育公平,更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考试内容的科学性

改革前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是针对非师范生在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知识的欠缺进行的补偿性考试。许多申请者未通过系统的知识培训与学习,只是通过短时间的突击复习、死记硬背就能参加考试。在试题内容上颇为简单,主要考查法规和理论基础,不能真实地考查申请者对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情况。笔试后的考查主要通过面试,由于时间有限而且方法单一滩以检验申请者是否具有完整的教育教学能力。这样的考试不能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的发展,更不符合我国教师教育体系走向开放化、综合化的时代趋势。改革后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发生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知识性考题为主向以实践能力考题为主转变,除了考查申请者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外重点,还要考查申请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初、高中教师资格的申请者,在笔试环节还要对不同学科的申请者进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教师资格考试没有指定的考试参考教材,只有考试大纲,而试题的知识面很广,要想通过考试,只能靠平时的积累,这就更好地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组织管理的规范性

改革前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而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科目、形式也各不相同。东南沿海和一些大城市,考核标准会定得比较高,而西北边远和一些贫困地区就会相对低一些,这就造成了人为的不公平。改革后教师资格考试由教育部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研制有关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与面试工作。这不仅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而且为挑选优秀教师人才提供衡量标准,提升教师资格考试的权威性,提高教师职业的地位,增强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资格注册的周期性

改革前我国的教师资格是一种终身性资格认证,只要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即可获取此资格。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终身性的资格逐渐暴露出它的诸多弊端,例如:缺乏对教师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不能反映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动态性等等,这显然已不适合我国教育改革的发展。改革后教师资格五年一周期注册,注册条件以教师五年内的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工作业绩以及培训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合格者将不予注册,取消其教师资格。从“一证终身”到“五年一注册”,使原来的一劳永逸变成如今可能被清退出教师队伍,这是教育事业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也是优化教师队伍的催化剂。

三、保障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良性运行的对策与建议

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因克服了原先存在的众多弊端,受到了广大考生欢迎,但在日渐红火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少隐忧,例如在实现统一标准后如何保证边远地区的教师规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校教师教育的重要性和专业性。为了使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更好地运行,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转变师范院校培养模式, 提升师范生的专业素养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取消师范生的“免考权”,这就要求师范院校转变对师范生的培养模式,不能把教师资格考试作为培养师范生的标准,而应该对师范生的教育从“能教学”向“教好学”转变。根据国家政策对师范生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要求,优化和调整教育课程设置,逐步完善和规范师范生的培养体系,切实保障师范生受到应有的培养和教育。在转变培养模式时,应该坚持培养优秀教育人才为目标,培养师范生基本技能为基础;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坚持国家的政策变化与校本研究相结合。对师范生而言,需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和传统的角色,以适应现代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接受学校培养的同时,还要注重自我培养。既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培养,又要加强自身教育教学实践技能的培养。从知识到技能全方位提升自己,成为素质全面、技能扎实的学生,以最佳的状态迎接这一新制度。

()引入多元化教育,注重非师范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补修

随着教师地位的不断提高,非师范生已成为教师资格考试的一大群体。师范生接受过多年正规的师范教育,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些方面是非师范生所缺乏的。因而对非师范生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应引起教育部门足够的重视。采用多元化教育模式,各个院校可以根据学生需求,开设师范类的选修课程。也可以引入社会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对非师范生进行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补修。补修设定明确的培养目标,规定相应的学分,设置教育理论课程、实践课程和技能课程,确保非师范生获得一定的教育教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可使更多热衷教育事业的高素质人才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的资格考试加入到教师队伍中。

()加强教育教学实习,提高申请者教育教学能力

对教师而言,教育教学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这次改革,虽将原来只在面试环节测试的教育教学能力也纳入了笔试环节中,但是教育教学能力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通过教育实习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践中慢慢培养、锻炼而成。我国现在的培养状况是,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大约是两个月,非师范生几乎没有教育实习的经历,这和国际上对教师资格申请者要求的教育实习时间相差甚远。例如:美国规定教育实习的最低时限,一般实习时间占总学时的12%,部分州延长到一年,研究生一般为23;英国要求实习时间占总学时的15%以上,--般不少于20,师范生实习期间与正式教师一样,每天工作8小时;德国教育实习时间为72周。可见,我国教师资格申请者的教育实习时间明显欠缺。为此,我们也应该改变这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做法。对师范类学生应将教育实习时间延长至半年,非师范类申请者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学校参加至少半年的教育实习。要求全日实习并与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结对接受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实习可分为见习期和实习期,见习期主要是了解中小学教学情况,观摩优秀教师的授课以及课堂管理,协助教学工作;实习期主要是参与课堂教学进而掌握教育教学的整个环节。半年实习期满,根据实习期间的表现,经实习学校考核合格,才能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逐步健全教师资格制度,规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运行

    目前,我国与教师资格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这几部法律性文件虽然在我国教师资格法制化的进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相关的制度仍不够健全。例如: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5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意味着持有较高级别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可以到较低级别的学校任教,这显然是缺乏科学性的,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认知、经历、心理和情感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需用不同的教育教学方式和管理方法。如果让一名中学老师去幼儿园任教,可想而知是难以胜任的。因此我国应该对现行的教师资格考试、适用等方面的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使得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有据可依,并严格按制度规范操作保证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公平、公正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