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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大继续教育学院科研资助与奖励条例

发布者:朱少贤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664

为形成良好的科研氛围,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鼓励全院教工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的专题研究和理论探讨,聚合力量,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途径和方法,提升学院建设和学校继续教育发展的能力与水平,特制定本科研资助与奖励条例。

一、资助与奖励的范围

1、凡我院干部职工,主持成教及相关科研课题、科研专著(教材除外)的第一、二作者;成教及相关的科研论文第一、二作者均可申请资助或参与评奖。

2、本条例资助或参评的科研成果包括:

1)有关继续教育的科研课题。

2)有关继续教育的学术专著。

3)有关继续教育的学术论文。

4)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项。

二、资助与评奖条件

1、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成人教育学科或与成人教育学科相关的一级、二级学科的研究成果。

2)申请资助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学校社科处认可的,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科研或教学奖项、或有国内学术出版社书号的专著、或国内公开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等研究成果。

 2、奖励条件

1)受奖的科研论文必须是由学校社科处认可的。

2)受奖的科研课题必须是政府部门认定的。

3)受奖的奖项必须是有关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并为政府有关部门所颁发。

4)受奖的专著必须是成人教育或与之相关的学术著作,并有正式书号和公开发行。

3、申请资助或受奖的科研成果必须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四、奖励资金来源

1、每年在学院可支配的行政经费中划拔专项科研经费。

2、学院自筹部分经费。

3、社会或个人赞助。

五、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

2、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继续教育学院科研成果资助与奖励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交研究所。

3、研究所进行初审,提出申核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六、科研资助

1、国家级课题立项(含经费自筹项目),学院支持项目经费11.5万元。

省部级或厅局级课题立项((含经费自筹项目),学院学院支持项目经费0.20.5万元。

校级课题立项(含经费自筹项目),学院支持项目经费0.1万元。

2、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成人教育学术专著或教材,

1)作者享有署名权,学院按实际费用给予出版,学院享有著作版权、使用教材收益权,学校所发的该项科研津贴悉数归学院。

2)学院给予50%的科研资助,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发表科研论文的,给予奖励1000元。

5、在国家/省级期刊发表科研论文的,给予600元奖励。

七、科研奖励

1、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厅局(校)级科研课题,如获得奖项,学院分别给予0.51万、0.20.4万和0.050.1万元的奖励。

2、在国家级或省(部)级或其他出版机构出版的专著如获得奖项,学院分别给予 0.40.6万 和0.10.3万元的奖励。

3、在国家级或省级或其他出版机构出版的教材如获得奖项,学院分别给予 0.40.6万和 0.10.3万奖励。

4、在国内核心期刊正刊发表的科研论文如获国家级、省(部)级、厅(校)级奖项,学院分别给予0.3万、0.2万元和0.1万元奖励。

5、在一般性期刊或各类增刊发表的论文如获奖,学院给予300元奖励。

6、任何类别的论文在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追加500元奖励。

7、凡获得全国性成人教育会议所颁发的科研或教学奖项(三等奖以上),学院将给予500元奖励。

八、几点要求

 1、申报课题的主持人及课题组大部分成员应是本院工作人员或在研究生。

2、撰写、编写专著或教材的作者或主编及大部分编辑人员应是本院工作人员或研究生。

3、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应是本院工作人员或研究生。

4、各类奖项应是政府职能机构或权威组织的评奖。

5、如学校对获奖项目进行配套奖励,且超过本规定额度,学院将不再重复奖励。

6、如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学院只限于一次最高限额奖励。

7、对特别重大的科研创新或填补学术空白的科研成果,根据需要可另设特等奖。

8、每人在本年度中只限于获得学院3项资助或奖励,第46项予以减半,第七项(含第七项)以上不予资助和奖励。

九、附则

1、如发现获奖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学院将撤销其所获奖励,收回所得奖金,并给予其相应的批评。

2、本办法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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